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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政策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发布:未知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3日 浏览人数:[0] 打印

一、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规定,对残疾人员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 ﹞7号)第一条

 



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条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